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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于:2012-11-30  查看次数: 人次

(云计价格[2002]635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提高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对按规定必须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和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一)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按下列标准收取:
  1、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昆明市)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下同)计收,每平方米2000元。
  2、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大理市、个旧市、思茅市、景洪市和楚雄市)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600元。
  3、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昭通市、宣威市、开远市、潞西市、瑞丽市、文山县、临沧县、丽江县、香格里拉县、沾益县、马龙县、陆良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富源县、蒙自县、河口县、弥勒县、建水县、金平县、砚山县、富宁县、丘北县、麻栗坡县、西畴县、马关县、广南县、普洱县、墨江县、孟连县、峨山县、腾冲县、南华县、祥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六库镇)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200元。
  (二)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接下列标准收取:
  1、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昆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0元。
  2、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大理市、个旧市、思茅市、景洪市和楚雄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0元。
  3、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昭通市、宣威市、开远市、潞西市、瑞丽市、文山县、临沧县、丽江县、香格里拉县、沾益县、马龙县、陆良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富源县、蒙自县、河口县、弥勒县、建水县、金平县、砚山县、富宁县、丘北县、麻栗坡县、西畴县、马关县、广南县、普洱县、墨江县、孟连县、峨山县、腾冲县、南华县、祥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六库镇]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0元。
除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防空重点城市以外,其它地区一律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项目,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不得向其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2000]13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计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OO二年六月十八日